九、进一步提高了对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相关能力证明材料要求
(1)《2022版股权类清单》进一步提高了对股权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相关能力要求
《2020版股权类清单》对高管相关能力要求的规定简单,在投资项目性质、投资资金规模、投资项目确权登记情况、高管在投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等方面均未有明确要求,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包括:
在投资项目性质方面要求提供高管非LP、非定增、非个人投资的股权直投项目。
在投资项目确权登记情况方面要求投资项目已完成确权。
在高管在投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方面要求说明高管在募投管退全流程中所任岗位及其具体工作内容,并提供投委会决议等高管本人签字书名材料、附有既往任职单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投资报告等。
《2022版股权类清单》明确了对高管相关能力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
在投资项目性质方面要求至少有2个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且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在项目初始投资金额方面要求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在高管在投资项目中担任的角色方面要求其主导项目,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方面要求需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中基协认可的其他材料。并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前述材料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说明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在披露收益情况时,应同时说明与之相关的风险,帮助投资者理解收益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
多渠道披露:私募基金公司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多种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情况。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方便地获取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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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应接受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检查,以确保其披露的收益情况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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