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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收购中国的私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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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收购中国的私募基金


总的来说,私募基金发行是一个复杂且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的过程。为了确保发行的成功和合规性,基金公司需要具备专业的团队、完善的制度以及严格的合规意识。同时,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私募基金公司在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收益情况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制定详细的披露政策:私募基金公司应制定明确的收益披露政策,包括披露的内容、频率、方式等,并在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投资者。

定期披露:私募基金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收益情况,通常包括每季度的投资组合报告、年度财务报告等。具体的披露频率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监管要求来确定。

使用易理解的语言:在披露收益情况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过于专业的术语,以便投资者能够清晰理解基金的收益状况。

提供详细的收益数据:披露内容应包括基金的累计收益率、年化收益率、净值增长率等关键指标,以及与同类基金或市场基准的比较数据。同时,还应提供收益的来源和构成,如投资收益、分红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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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就分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架构设计而言,《资管新规》带来的一个重磅冲击在于劣后级份额(不含中间级)将不得低于50%。对于此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以高杠杆比例引入优先级资金的普遍现象,未来将逐步面临消亡。(仍需注意,出资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需待监管部门另行出台规定)



在合伙型基金中,存在“认缴”和“实缴”的区别。笔者认为,按照《资管新规》的监管精神来理解,不论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计算基金的分级比例,都应当符合《资管新规》的上限要求,否则丧失了监管的意义。



2.负债比例限制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其中,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与普通的私募资管产品对比,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这意味着,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拟以其管理的基金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其应向下穿透核查底层资管产品的总资产状况,并结合上述负债比例的限制谨慎考虑嵌套投资决策。

3.转委托的禁止

《资管新规》要求,“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根据笔者理解,对于发行了分级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上述规定意味着:

第1,其不能将基金委托给其劣后级投资者(有可能也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不能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如下图所示:

第2,其不能将该基金嵌套投资其劣后级投资者发行的其他资管产品(因资管产品嵌套投资其它资管产品的,视为“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如下图所示:

对比之下,根据证监会《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各类私募基金),以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认购了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不可以同时接受该产品之管理人的委托担任投资顾问(即“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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