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禁止性披露行为(适用于2016.2.4 之后):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佳”、“规模大”等相关措辞。
八、系统报送: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报告等材料。
风控有效性
一、风险控制:应采取措施对基金风险进行管理,注重对到期偿付问题等流动性风险的防控。
二、涉及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集团化、跨辖区和兼营类金融业务的私募机构:业务隔离与人员隔离应有效,应建立防范利益冲突机制,关联机构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产品嵌套、关联交易等方面不得存在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应充分及时完整,不得存在“自融自担”情况。
三、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私募机构:不得存在“资金池”业务、保本保收益、影子银行风险、杠杆运用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控流动性风险。
一、《资管新规》是否和如何适用于私募投资基金?
如果申请获得通过,基金业协会会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此后,管理人就可以进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整个申请和备案过程中,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管理人还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以确保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成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流程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申请人认真准备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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