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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产品保壳私募基金股权类备案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8        返回列表
前言:私募基金股权类备案,,
私募产品保壳私募基金股权类备案

私募基金发行、私募基金公司设立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私募产品保壳私募基金股权类备案
4.2. 推介产品时的禁止渠道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AMAC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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