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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3        返回列表
前言:基金的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的要求



如立项项目确实不符合公司投资战略或立项项目增长潜力的,存在较大投资风险的,不予立项项目审核通过。



二、尽职调查



立项会议通过后,风控组会同业务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情况,业务组提前告知拟投资企业准备相应的资料,以便于及时开展尽调工作。



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可包括业务和法律、财务三类人员,即相互协作、相互补位。



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及风控组从标的企业取得的重要基础资料需要加盖标的企业公章/有效证明,重要基础资料包括不限于财务报表、技术资料、权属证书、重大销售合同等业务合同、历史沿革资料等其他项目组及公司在项目审核过程中认为应该取得确认的资料。



尽职调查包含拟投资标的现场调查,尽职调查应符合公司执行标准。



三、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指通过尽职调查中发现投资风险的早期预警信号,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识别风险的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具体的风险预警点,包括但不限于:



1、财务状况预警信号

(1)资产负债率较年初有大幅上升;

(2)季度流动比率较年初大幅下降;

(3)库存较同期或年初大幅度减少;

(4)流动负债增加额大于流动资产增加额;

(5)应收账款增幅超过同期销售收入增幅;

(6)其他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重过高;

(7)注册资本变更减少;

(8)或有负债大幅度增加

(9)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金额重大且非公允;

(10)其他。


私募投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的要求

(四)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或者虽履行变更手续但不符合要求的,协会采取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但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开展新增业务;期间募集资金的,应当向投资者揭示变更情况,以及可能存在无法完成变更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合规风险。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详见附件1,细则要求详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附件2-4)。

七、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机构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

(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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