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金名称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关注契约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
关注基金名称是否含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字样,是否含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字样。
协会曾于2018年11月2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明确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该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建议拟注册实体或者目前正准备提交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核查其名称是否符合《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规定。如不符合,建议在提交备案前进行相应的整改。对于目前已提交备案但尚未通过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我们理解也须按照《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的要求进行整改。
3. 存续期限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限关注以下要点:
关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统称“基金合同”)是否约定明确的存续期,关注是否属于无固定存续期的基金。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5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私募基金的本质决定了其应当在一定期限之后退出,这也是保护LP的重要机制安排。如基金合同未明确规定存续期限,建议明确期限后再提交备案申请。私募股权的存续期不少于5年,符合目前的商业实践。《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备案须知》”)第十七条也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设立私募基金后,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登记和备案的过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规范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基本情况、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这些材料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审核通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信息和基金备案信息会在相关机构的上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规范其业务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私募基金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不等同于行政许可,而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种事后监管措施。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登记备案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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