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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中国私募基金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2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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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公司应密切关注这一法规,确保业务运营符合其规定。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该条例的原文或相关解读。

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强化等。它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外,私募基金监管还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文件共同构成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为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运营、投资活动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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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化安排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分级安排主要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dazongjiaoyi、协议转让等)的,关注分级基金的杠杆倍数是否不超过1倍,关注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是否满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即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大于1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分级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同一类别份额投资者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一致。关注是否设置极端的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比例,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承担亏损的比例高于70%的重点关注。



对于以定增为策略的私募基金而言,前述规定非常重要。核心还是在于避免不当的杠杆安排导致了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的原则。



首先,强调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益类投资),杠杆倍数不超过1倍。



其次,强调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设置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分配的极端比例。



此外,《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明确了基金盈利或者亏损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与劣后级份额投资者如何进行损益分配的参考数值。



7. 管理费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超过一家)。关注未担任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投资者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协会目前仅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不允许存在双管理人的安排,背后的核心逻辑在于双管理人将导致违反信义义务。



对于双GP单管理人的结构,基金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收取管理费,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执行事务合伙报酬是否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收取管理费,该问题有待进一步与协会沟通。



我们理解,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是双GP单管理人结构,其中一GP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对于拟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有发挥其相应的作用,收取部分执行事务合伙报酬而不是管理费是有可能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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