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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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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5. 基金风险揭示

在完成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后,在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AMAC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AMAC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解决方式等。



6. 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



6.1. 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监会及AMAC认定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6.2. 当然合格投资者

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当然合格投资者”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仅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与AMAC《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当然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差异部分以加粗字体显示):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私募资管暂行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关于“风险补偿”,《私募资管备案3号》中涉及的相关描述是:“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



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异曲同工,《资管新规》中提出“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其定义为“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分级产品大概有如下几个特征:1)存在份额分级;2)存在有限的风险补偿;3)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对于后两个特征是否属于并列关系,笔者认为有探讨的空间。笔者理解,对于一个典型的分级私募基金产品,其基金合同中既会约定投资者不按照份额比例承担亏损(劣后级先以其份额为限承担亏损,即提供风险补偿),也会约定投资者不按份额比例计算和分配收益(优先级先取得本金及固定比例的收益)。但如果基金合同中只约定劣后级提供有限风险补偿,或者只约定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那么是否仍然纳入《资管新规》所述分级产品的监管范围?事实上,根据实务操作以及基金业协会的监管倾向,通常从产品收益分配的条款设置本身即可认定其是否属于结构化产品。因此,笔者认为,即使不存在劣后级份额的风险补偿,也可能构成分级产品。



另外,对于“由资产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且不参与收益分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私募资管暂行规定》规范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笔者理解,《资管新规》之后,仅由资产管理人提供风险补偿也可能会纳入分级产品的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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