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资管计划不得与投资顾问本身、与投资顾问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等
然而,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在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下,私募股权或其他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暂无更多细节性要求;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基金业协会未来出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规则将可能针对不同类别基金的投资顾问业务推出相应的具体规范。
《资管新规》的落地,将进一步加快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细则的出台,并且,很可能会借鉴上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条款和细节要求。
(八)基金托管的要求
按照私募基金目前的操作惯例以及监管要求(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原则为需要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为例外。
而《资管新规》则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其次,关于基金本身的信息也需要详细提供。例如,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这是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详细描述了基金的结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此外,招募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也是必要的,它们分别用于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和揭示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
再者,涉及投资者和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也需要提供。例如,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和出资证明,以及管理人的身份证明、从业经历、资质证明等。这些文件有助于证明投资者的合法性和管理人的专业性。
此外,还需要提供基金运作的相关文件,如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和财务报告,以及基金托管的情况等。这些文件反映了基金的运作情况和合规性。
最后,根据的监管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特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在备案前仔细查阅的监管政策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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