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私募基金发行的时间取决于市场状况、投资者的兴趣和需求、基金管理人的准备情况等因素。在市场需求旺盛、投资者兴趣高涨的情况下,发行流程可能会更加迅速。然而,如果市场状况不佳或投资者对基金的兴趣不高,发行流程可能会延长。
私募基金备案的时间则取决于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效率。如果材料齐全、准确并符合监管要求,备案流程可能会相对较短。然而,如果材料存在缺陷或需要补充信息,备案时间可能会延长。
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地说私募基金发行或私募基金备案哪个流程的时间更长。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并与专业的金融顾问或律师合作,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并尽可能缩短所需时间。
私募基金发行和私募基金备案的流程费用因多种因素而异,包括基金规模、发行渠道、备案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因此,很难确定哪一个流程的费用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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