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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次数:10        返回列表
前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与《备案须知》第十条的规定一致。

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中“募集完成日”字段:1)基金有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资金到账通知书载明的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日期;2)基金无托管的,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财产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如未备案前首轮实缴资金无法到达基金财产账户,关注募集完成日是否为首轮实缴资金到达基金募集账户的银行回单日期,有多个打款日期的,以终末一笔打款日期为准。

基本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规定一致。

管理人在基金募集完毕20个工作日后提交备案申请的,关注是否上传以下材料:1)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备案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备案基金的说明;2)基金历年审计报告,未形成完整会计年度的需上传基金成立以来的资金,以及投资标的确权信息(如有)。

协会目前并不赞同先投后募,但如确有合理的商业原因并能提供前述材料的,一般不会影响该基金的备案。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的,关注是否上传合伙企业或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历史沿革说明,历史沿革说明需包含历次合伙人/股东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

过早设立私募基金的实体未必是好的商业安排,协会将会关注其历史沿革。

16. 登记一致性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的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截至基金备案申请新提交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发生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登记流程的,关注是否上传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变更受理函,关注是否上传变更承诺函。

协会于2022年05月26日发布《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中,对于涉及基金名称、营业期限、合伙人或股东信息等变更但未完成变更登记流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可提交变更受理函;如因特殊情况未取得变更受理函的,可提交变更承诺函。在私募基金完成变更或备案材料签章齐全后,及时通过产品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更新。

17. 关联交易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关注风险揭示书中是否披露所涉及的关联交易详情,进行特别风险揭示。

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十九条的规定一致。

18. 维持运作机制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关注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是否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解决机制。

该要点与《备案须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致。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投资者将前述内容作为基金合同的条款。

19. 禁止性要求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须关注如下禁止性规定:

关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中,是否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短募长投、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等违规条款。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约定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子份额,规避备案义务,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前述禁止性规定只是重申了《备案须知》及71号文中的相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一、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方案与架构设计
在筹备阶段,根据已有拟投标的项目的情况或已确定的意向出资人的诉求,拟定基金方案,进行基金架构的设计,包括依据基金投资者的组织形式、基金未来投资收益获取形式、基金退出渠道等方面的内容,合理设计基金组织形式及投资架构,进行shuiwuchouhua。形成的基金方案、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材料,定向地与出资人进行对接,并联合财务、法务等共同敲定合伙协议/基金合同。
(二)基金募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在基金募集阶段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工作。

合格投资者确定:首先需要对投资者资质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需要由投资者提供基本信息,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及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等。通过核查投资者的收入或资产情况,确认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蕞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产品、期货权益等。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通过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问卷调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等级,同时与拟投资基金的风险等级的匹配情况进行审查,在风险匹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风险揭示:在确认投资者风险承受等级与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前提下,对投资者进行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揭示,包括市场风险、行业风险、政策风险以及特定风险等等,并由投资者进行签章确认已知晓相关风险。接下来,则可以签署合伙协议/基金合同。
投资者冷静期:按照要求,在投资者签署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后,设置有不少于24小时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人员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回访确认:冷静期结束后,可以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包括电话、邮件、传真等形式,回访内容包括投资者对合伙协议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基金相关费率、出资金额、存续期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了解和确认,回访确认无误后,基金的募集环节则顺利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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