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管理人还应具备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其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再者,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和主要出资人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行业,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等。这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管理人必须有实际经营场地,并能提供场地租赁凭证以及二次消防验收合格证。这是为了确保管理人的业务活动有稳定的运营基础,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规定。
除了上述条件外,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档案、公司征信报告、员工花名册等,以证明其符合备案要求。
请注意,这些条件和要求可能会随着政策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建议在实际操作前,管理人应详细了解和遵守的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顺利通过备案。同时,管理人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
五、私募基金其他合规要求
(一)董事合规要求
根据《对
根据《董事注册和牌照法》(Directors Registration and Licensing Law),暂未要求私募基金的董事向CIMA进行董事注册登记。
(二)开曼基金反洗钱合规
开曼群岛于2015年出台的《开曼群岛反洗钱条例》并在之后陆续颁布一系列的相关修订案(以下合称“《反洗钱条例》”);自2017年10月2日更新的《反洗钱条例》中,扩大了原本对“相关金融业务”范围的认定,即任何在开曼群岛开展“为他人提供基金或资金的投资、行政管理或(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都被纳入适用范围,开曼私募基金自此开始适用《反洗钱条例》并需要符合反洗钱体系下的合规要求。
(1)建立并维护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
根据《反洗钱条例》的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并维护一套反洗钱/反恐融资系统及计划,覆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风险评估方法、打击洗钱/融资的内部政策、程序及控制措施,包括适当的合规管理安排、识别相关人士、记录存档及内部报告等系统。
(2)任命反洗钱官员
根据《反洗钱条例》的规定,开曼基金应当任命反洗钱合规官(下称“AMLCO”)、反洗钱报告官(下称“MLRO”)和反洗钱助理报告官(下称“DMLRO”,与AMLCO和MLRO合称为“反洗钱官员”);反洗钱官员应当由自然人担任,其中AMLCO和MLRO可由同一人担任。AMLCO充当相关监管机构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联络人角色,监督基金实施反洗钱措施且符合新反洗钱条例;MLRO与DMLRO职责类似,主要是履行制作、保存、核查反洗钱报告并向CIMA递交反洗钱报告记录,DMLRO需要于MLRO不在的时候履行报告官职责。
(3)私募基金的反洗钱合规义务履行
《反洗钱条例》规定,可以将特定的反洗钱义务外包(比如对客户的尽职调查职责)给相关机构,由相关机构派相关人员来担任反洗钱官员。实践中,私募基金的反洗钱措施的具体实施,通常包括《反洗钱条例》的要求,自行准备相应的反洗钱手册,或适用基金行政管理人的反洗钱标准和程序,或聘请相关第三方机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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