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合约执行:通过技术实现的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预定义的规则和条件。在私募基金领域,智能合约可以用于确保资金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分配和赎回,避免了人为干预和误操作的风险。同时,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也确保了合规性,一旦触发特定的合规条件,合约将自动执行相应的操作。
身份验证与权限控制:技术可以通过数字身份和加密签名来实现对参与者的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这确保了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访问和修改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大大提高了数据的安全性。同时,这种身份验证和权限控制机制也有助于防止内部人员滥用职权或泄露敏感信息。
实时监管与风险预警:基于技术的实时监管系统可以实现对私募基金运作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分析上的数据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违规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此外,技术还可以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构建风险预警模型,实现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早期预警和防控。
此外,关注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直接或间接投资(包括通过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等)基础设施、房地产、初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上市公司可交债。
首先,前述投资范围基本是《备案须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71号文”)中禁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范围。
其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dazongjiaoyi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我们注意到,在是否可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这一点上,《备案关注要点》给出了更明确的限制和指引,对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做了更加符合逻辑的区分。
此外,作为肩负特殊使命和被特殊监管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就其投资范围也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20%。
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基金实缴金额的20%及期限要求与71号文中的第八条一致。
前述的限制是为了避免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借款和担保异化为债权工具,同时又根据投资实践的必要场景赋予了一定的灵活性。
基金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的,关注基金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如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关注是否上传包含以上内容的说明材料。
对于符合商业安排的可转债,协会不会禁止,只禁止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该形式变相从事债权业务。
如果极端设计转股条件,那么则有可能被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变相从事债权业务。
5. 封闭运作
根据《私募股权备案关注要点》规定,不满足扩募要求的私募股权基金,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扩募相关的条款。
如私募股权基金有后续募集的计划,一是要符合《备案须知》第十一条的规定,二是要在基金合同中设置增加认缴等与后续募集有关的条款。
前述设计的背后逻辑是防止通过“备小募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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