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分级产品,《资管新规》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对于私募基金而言,主要包括:
1.分级比例限制
2016年出台并施行的《私募资管暂行规定》针对结构化产品的“杠杆倍数”明确提出了上限要求。类似于“杠杆倍数”,《资管新规》中则针对分级产品提出了“分级比例”的概念。其计算公示如下:
针对不同的资管产品类型,《资管新规》对分级比例的上限要求如下:
前述分级比例的上限要求,基本延续了《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关于“杠杆倍数”上限的基准。然而,《私募资管暂行规定》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约束力,而对于私募股权、其他类基金却并不强制要求执行。因此,《资管新规》之前,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的杠杆倍数实际并无明文的监管约束。而《资管新规》的落地终将各类“分级私募产品”纳入统一监管范围。
总的来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私募基金公司应密切关注这一法规,确保业务运营符合其规定。如需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该条例的原文或相关解读。
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是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强化等。它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秩序,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除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外,私募基金监管还涉及一系列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文件共同构成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体系,为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运营、投资活动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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