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私募管理基金牌照,,
风险复核:定期对风险管理流程进行复核,确保其有效性,并根据市场变化和新出现的风险进行调整和优化。
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风险评估流程。例如,一些公司可能会建立分类、度量、调整、评级的“四步”风险评估工作方法,通过这种方法有效开展风险评估工作2。此外,私募基金公司还可能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确保投资者能够承受其投资的风险4
私募基金通过信托投资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风险点:
嵌套层数的限制:根据资管新规,资管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这意味着如果通过信托计划投资私募基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原则上不得为资管产品,信托计划所投资的私募基金原则上也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3。
久期管理要求:信托计划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该私募基金的到期日以及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信托计划的到期日。同样,如果信托计划通过私募基金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该私募基金的到期日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信托计划的到期日3。
出资进度匹配要求: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向信托计划缴付委托资金的进度应与基金管理人要求信托计划缴付的出资进度相匹配,以避免届时出现不能向基金层面足额或及时出资的风险3。
结构化要求:分级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如果通过信托计划投资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的信托计划不得再作为结构化私募基金的劣后方投资人3。
股东穿透披露的要求:对于IPO企业的股东,除了“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之外,应查尽查、应穿尽穿。如果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中存在信托计划,在该私募基金投资的企业IPO上市或者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尽管可能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但仍可能面临严格的穿透披露要求和人数合并计算的要求3。
实缴出资能力要求: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认缴金额应与其实际出资能力相匹配,如信托计划为拟备案的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提交备案时该信托计划未募集完毕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计划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再继续募集资金的,此类行为不符合基金备案要求3。
资产-负债匹配:如果私募基金中的资产和负债的到期日不匹配,可能会导致资金断层,难以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求1。
市场整体流动性: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市场流动性不足时,交易变现可能会增加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