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这些文件用于证明公司的合法经营资格和身份。
基金招募说明书:向潜在投资者介绍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经理的资历和经验等,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投资价值和风险。
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这些文件详细描述了基金的结构、运作方式、投资策略以及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是基金设立和运作的基本法律文件。
投资者名册及承诺函:列明所有投资者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投资金额等。投资者承诺函则是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承诺和了解,表明他们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
4、金融、行政监管部门的预警信号
(1)被金融机构宣布为信用不良客户;
(2)拖欠银行投融资项目本息;
(3)逃避银行债务;
(4)未能按期偿还债务,被起诉,影响严重;
(5)多种还款来源未落实;
(6)签发空头支票;
(7)重大诉讼与仲裁;
(8)受到税务、或质检等部门重大处罚;
(9)存在违章经营问题;
(1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正被机关、证监会立案,尚未结案的;
(11)其他重要预警信号。
四、应对措施
一旦发现标的企业方出现预警信号时,应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加以核实,并择机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对于发现某些有较大潜在或现实风险的项目方的情况,业务部门、风险控制部要及时报告各自部门负责人,听取意见上述项目是否进行推进,如拟继续的,项目组及风控组应进一步详细核实并留存必要的底稿资料,以备未来之使用。
2. 在投资协议中设定前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要求拟投标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整改并满足投前要件;结合实际情况委派相应的董事或财务人员参与标的企业实际整改情况,参与标的企业经营决策并提出相应的意见;
3. 在投资款支付上可按照整改阶段情况采取分批支付投资款项的方式,并设定相应的业绩、市值、资金有效监管等对赌条件;
4. 对拟投资标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采取相应的限制性约定条款,如竞业限制、避免同业竞争、非必要及非公允之关联交易、保密、对外担保限制性要求、对外重大经营活动集体决策制等条件;
5. 要求标的企业按照整改进程不间断的提供相应财务资料、信息披露资料,必要时委派相应的人员对上述材料的情况予以核查;
6. 督促标的企业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登记手续;
7. 在项目交割完毕后,会同业务部门及时与投后管理部门沟通,并就发现的问题在与投后交接时予以阐述,提示投后部门后期予以关注;
8. 对于涉及严重违反协议约定的,要求标的企业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必要时提起诉讼及诉前保全措施,减少投资损失。
2020年以来,英属开曼群岛(下称“开曼”)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私募基金的法案,包括新版于2021年2月19日修订的《私募基金法案》(Private Funds Law)(下称“私募基金法”),《私募基金条例》(Private Funds Regulations),增加和补充了之前私募基金领域的若干监管空白,对开曼私募基金提出了前置注册要求,同时对基金审计、估值、财产安全保管、现金监督等日常运营提出了多方面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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