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回访确认
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募集机构应当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解决安排。
在回访程序中,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基金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回访必须发生在投资冷静期后,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就目前而言,AMAC对前述回访要求持鼓励态度,暂非强制性要求。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尽早建立完善的回访制度,以应对将来的监管趋势及合规要求。
一、立项
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则要求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有符合相关法规和公的章程,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融机构的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以及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私募基金发行同样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经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确保发行过程中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总的来说,无论是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私募基金的发行,还是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变化,这些流程和规定也可能会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详细咨询相关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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