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截止时间:
月30日
多边税务平台,零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AMBERS系统,CRS年度报告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2022年度CRS报送指引
报送网址
https://aeoi.chinatax.gov.cn/
报送方式
1)在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对私募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产品完成零申报或非零申报。
2)在CRS系统申报完成后,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和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零申报及非零申报均要报送书面报告)。
报送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对于2021年度存续的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申报,包括2021年进行清算的产品。
报送规范修订要点
1. 允许补报往年数据
所报送数据不局限于前一年度数据,但每一年数据需单独生成报告。
例如:2022年报送2021年数据时,报告期间应填写2021-12-31;如果补报2020年数据,2020年数据应单独生成报告,报告期间填写2020-12-31。
2. 多重税收居民身份,居代码不能仅为CN
如果账户持有人拥有多重税收居民身份,应分多个税收居(地区)ResCountryCode元素报送,不能仅为(CN)。
3. 纳税人识别号信息
1)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
2)如果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或不默认发放纳税人识别号且账户持有人未获取纳税人识别号的,可暂填证件号;
3)纳税人识别号将根据以下网址公布的格式进行校验: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aeoi_index.html
4. 出生日期“强制”报送
出生日期信息由原本的“可选”报送修订为“强制”报送。
5. “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公告
仅发行契约型基金的私募基金公司如仅需完成零申报,无需对产品进行逐一注册。
中基协AMBERS系统开放CRS年度报告模块
四、经济实质法要求
开曼群岛的《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Act)于2018年12月2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多次修改(下称“《开曼经济实质法》”),2021年6月30日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TIA发布了3.1版本的《开曼属地流动性活动经济实质指引》(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 Guidance,下称“《经济实质法指引》”,与开曼经济实质法合称“开曼经济实质法规”)。
(一)常见私募基金在开曼经济实质法规项下义务
《开曼经济实质法》要求“相关实体”(relevant entity)均须按照开曼经济实质法规的规定呈交经济实质通知(Economic Substance Notification,下称“ESN”),而所有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y)的“相关实体”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4]并作出经济实质申报;其中相关业务指银行业务、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总部业务、控股公司业务、业务、知识产权业务、或航运业,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业务;相关实体包括根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不含开曼当地公司)、根据《有限责任公》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有限合伙法》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在开曼以外成立并依据开曼《公》注册的公司,但明确不包括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或非开曼税务居民实体。因此,私募基金中豁免有限合伙企业ELP不属于上述相关实体的范畴,不适用《开曼经济实质法》,而SPC形式的私募基金作为相关实体,则应履行ESN义务。但于2021年6月30日颁布的《经济实质法指引》,将ELP也纳入了相关实体的范畴,则意味着ELP形式的私募基金也需要履行ESN义务。
(二)ESN义务
《经济实质指引》明确了相关实体需要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TIA提交ENS以履行通知义务,ESN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其是否正在从事相关业务;
(2)如其正在从事相关业务,其是否为相关实体;
(3)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实体并且是开曼境外的税务居民,需提供相关信息;
(4)如果是从事相关业务的相关实体,提供财务年度的终止日及负责向开曼税务信息管理局提供信息的人士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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