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原清单,《2022版清单》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1,删减了原清单中重复报送材料,整合了碎片化的承诺函材料,减轻申请机构负担;
第2,分类细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材料内容,明确了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强化高管人员稳定性材料要求;
第3,加强了对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的行业经验以及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本文将对比《2020版清单》对《2022版清单》的重要变化事项进行梳理。
一、“集团化运作”关联基金管理人承诺函之变化
《2020版清单》规定,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有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东/第1大股东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
(一)由实际控制人/第1大股东出具实际控制人保持实际控制及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二)由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律合规连带责任承诺函。
此前的实践中,如申请机构的关联基金管理人较多,申请机构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协调关联主体出具承诺函。《2022版清单》在登记承诺函中增加以下内容并由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1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即可,不再需要关联基金管理人签章确认:
(1)“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1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
(2)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解读:中基协对此处材料要求的修订降低了申请机构前期沟通、协调成本,从实际控制人角度出发对申请机构的“集团化运作”进行审核把控,一方面有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对所有关联管理人的实质性管理要求。
此外,进行投资者教育也是一项重要任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举办投资者培训班、提供投资者手册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使他们在转让后也能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在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的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转让双方应签订详细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份额的数量、价格、方式等交易要素,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其次,在转让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转让的合规性。最后,转让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登记等,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及时更新和确认。
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从加强信息披露、确保合规运作、进行投资者教育到注意转让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都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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