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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转让私 募基金非公募基金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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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这是私募股权基金建立和运营的主要法律依据。它规范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以及设立、资本构成等一般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如果选择公司设立形式,就需要遵守《公》中关于这些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它规范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以及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私募基金在投资运作中,必须遵守该法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是一部专门针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法规,对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私募基金公司在发行私募基金时,必须遵守该办法的各项要求。
此外,还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都对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和私募基金的发行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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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管理

登陆协会远程培训系统网址为http://peixun.amac.org.cn或通过基协从业人员管理——点击远程培训系统进入选课。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或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人员自注册第二年起,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根据协会的监管要求,从业人员未按时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将依据有关自律规则当年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等自律措施;至次年6月30日前仍未进行整改的,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异常并对示;连续三年未达到后续培训要求的将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的记录处分。

(五)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1.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高管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私募基金管理人或gaoji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2.哪些情况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例如法定代表人名字出错等小问题,只需提供说明,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风控负责人变更以及其他不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后台提交。

注意:需通知投资人,获得投资人的确认,并注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六)投资人信息披露

1.《基金运行季度管理报告》

一般在进行季度更新的同时制作基金运行管理报告,并发送投资人。具体需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披露时间处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2.《基金运行半年度管理报告》

半年度报告可与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合并处理。

3.《基金运行年度管理报告》

一般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报送年报时间同步处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4.《基金重大事项变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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