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发行和备案的流程、标准和要求,为市场提供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和备案过程中提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管理人背景等,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建立统一的备案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私募基金备案平台,实现备案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备案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加强对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备案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私募基金发行和备案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推动行业自律:鼓励私募基金行业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加强行业培训和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
二、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
(一)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所有高管人员均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对于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至少2名高管人员(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二是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基协《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
2、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同时满足特定条件
另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安排、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基金从业资格注册条件:
(二)兼职要求
根据《登记须知》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
4、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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