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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保壳私募公募基金规模

发布时间:2024-04-13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前言:私募公募基金规模,,
私募基金备案保壳私募公募基金规模


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在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强化。

例如,条例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并明确规定了注销登记的情形。此外,条例还列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禁止实施的行为,并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符合的要求。

对于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条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并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的监管监测。同时,条例还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投资的范围以及不得经营的业务,规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

此外,条例还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鼓励和引导其投资成长性、创新性创业企业,并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备案保壳私募公募基金规模

综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的扩募有严格限制,备案成功之后一般是不能扩募的。但是,在同时满足前面提到的5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认缴出资额,但不得超过备案认缴出资额的3倍。



(二)私募证券基金

《备案须知》三十一规定:“【开放要求和投资者赎回限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当统筹考虑投资标的流动性、投资策略、投资限制、销售渠道、潜在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投资者结构等因素,设置匹配的开放期,强化对投资者短期申赎行为的管理。

基金合同中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明确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原则上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的安排继续认/申购(认缴)。”



备案须知限制了利用临时开放日扩募的行为,但是,监管却没有禁止固定开放日的认/申购行为。



因此,如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设计为开放式基金,设置固定开放日,仍然可以进行认/申购(认缴);如要设置临时开放日,需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好临时开放的触发条件。



二、新老划断的规定



是不是所有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产配置基金均需要依据《备案须知》十一条规定进行扩募?



(一)理论规定

实际上,《备案须知》还有一个新老划断的规定。



《备案须知》第五部分过渡期及其他安排:“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协会之前发布的自律规则及问答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为确保平稳过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2020年4月1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从事本须知第(二)条中不符合“基金”本质活动的,该私募投资基金在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到期后应进行清算,原则上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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