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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转让退出的相关规定(一)

发布时间:2024-03-28        浏览次数:5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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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转让退出的相关规定(一)

   当被投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会选择股票初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即将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转变成可以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通过股票在公开市场的转让实现投资退出和资本增值。上市转让退出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使股权投资基金获得较高的收益,实现被投资企业价值,资本增值可以产生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上市转让退出是较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上市主要包括境内上市和境外上市。其中,境内IPO主要市场有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本文只介绍境内上市的相关规定。

(一)境内上市


在分析境内上市退出之前,我们需要先对境内上市体系做一个梳理,中国目前所打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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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上市方式包括境内初次公开发行上市和间接上市两种。

境内初次公开发行上市


    一般流程主要包括改制、辅导、申报审核和股票发行及上市几个环节。其中,企业上市流程中的企业改制是企业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为目的而进行的企业组织结构、资本资产等方面的改组行为。企业改制、上市发行一般需要聘请特定机构协助完成。在具体流程上,先要确定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的协助下尽快选定其他中介机构。在改制阶段,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在辅导环节,中国证监会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提出发行申请前,需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在辅导阶段,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在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准备初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在申报审核阶段,企业和中介机构需按照证监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部审核并出具保荐意见;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决定是否受理,未符合要求的文件不予受理;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审核意见进行回复,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上预先披露;证监会根据反馈回复继续审核,召开初审后,形成初审报告;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     在股票发行上市阶段,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企业将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股票发行方面,发行人在指定报刊、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组织路演,通过询价程序确定发行价格,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上,是在发行成功后,企业刊登上市公告,在交易所的安排下完成上市交易。     间接上市方式主要包括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借壳上市。间接上市成功后,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或股权也可以转变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份,再借助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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