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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股东有何要求产品发行

发布时间:2024-05-08        浏览次数:4        返回列表
前言:产品发行,,
私募基金股东有何要求产品发行




投资顾问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不得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资管计划不得与投资顾问本身、与投资顾问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等

然而,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在现有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下,私募股权或其他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暂无更多细节性要求;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基金业协会未来出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规则将可能针对不同类别基金的投资顾问业务推出相应的具体规范。

《资管新规》的落地,将进一步加快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细则的出台,并且,很可能会借鉴上述《私募资管暂行规定》中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条款和细节要求。

(八)基金托管的要求

按照私募基金目前的操作惯例以及监管要求(比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原则为需要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为例外。

而《资管新规》则规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股东有何要求产品发行

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蕞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蕞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持股50%以上的;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2)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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