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实施过度激励: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2)递延周期不足3 年,递延支付的激励奖金金额不足40%。
七、信息披露完整性
(一)一般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募集披露(适用于2016.2.4 之后):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应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1) 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应为母子基金、应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 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 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4) 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交割日事项(如有);
(5) 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 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 基金管理人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9)其他事项。私募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 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二)基金经营管理会议召集
主要包括基金合伙人会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者决策委员会等。对于基金日常的经营管理事项,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需由全体合伙人进行表决的,召开基金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对于基金的投资及退出事项,应提交至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基金的资金管理
基金的实缴与投资、各类费用支付、预决算、利润分配等,也属于基金管理的范畴,通常需要由基金管理部门制定或核算相关方案及费用,并协同财务部进行审核与确认,对基金资金管理及资金的收支进行统筹规划。
五,基金的投后管理
基金的投后管理与标的企业情况密不可分。需要在投后以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为时间节点,对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财务情况等进行深入跟踪,对比投资协议相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形成定期的投后管理报告。
除了以上五部分内容,对行业动态的洞察与跟踪、对监管政策的及时研究与解读,也是私募基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掌握行业发展趋势及政策导向,才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私募基金运营管理相关工作的方向调整及合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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